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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教育宣導案例

變調的約會(1)

☆法律須知☆

  小莉是個高二學生,和哥哥兩人北上求學,因為哥哥是網路發燒友,她也跟著瘋狂,在BBS站上,結交了一票網友。某日,一群網友約好出去玩,小莉有點遲疑,最後還是如期赴約。一群人見面後,很快就打成一片,看完電影再到KTV去玩,但小莉喝下飲料後連續幾小時不醒人事,並且已慘遭強暴。

  原來小莉係遭小雄設計,喝下加有FM2的飲料,昏迷不醒,雖在被強暴時醒過來但無力抵抗;小莉遭此傷害痛不欲生。但對方警告,如果告訴家長或報警,就要在網路上散播這個消息,讓她羞於見人,小莉自此陷入痛苦深淵。


◆解析◆

一、FM2是一種長效型強力安眠鎮靜劑,服用者會迅速入睡,但是如果濫用,可成造成幻覺、
  妄想等症狀, 並具有高度成癮性,非屬必要,醫生通常不會開此處方。從民國八十四年開
  始,校園傳出濫用情形,之後衛生署已列為管制藥品的一種,需經醫師處方才得使用,此外
  ,並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第三級毒品,不得任何製造、販賣、轉讓。


二、FM2在美國濫用,有「約會強暴丸」之稱,最常見在約會中男方將 FM2加入飲料,迷倒
  女方趁機強制性交或盜取錢財;也曾發生學生將之加入飲料中,讓同學昏倒的惡作劇。國內則
  拿來當作毒品抵癮品,根據最新資料顯示,FM2在香港已經成為次於海洛因、大麻、感冒咳
  嗽糖漿的第四大濫用藥物。


三、這個案例中,小雄對小莉,係以藥劑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,係犯加重強制性交罪,可處無期徒
 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即使強制性交未遂,也要處罰;又小雄以加害生命、自由、名譽、財
  產之事,恐嚇他人,致使人心生害怕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
四、一般人以前對於男女之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,才算是
  強制性交罪,但是年歲尚輕的男女,思慮不適,發育也未完成,為予保護,刑法對於與未滿十
  四歲之男女發生性交行為,縱使得到該少年之同意,仍成立「與幼男幼女性交罪」,處三年以
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再者,如果性交的對象為十四歲以上未婚十六歲之男女,則構成「與未
  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罪」,可叛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五、強制性交罪已從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,欲為非作歹之徒,務必三思而後行,以免勞
  獄之災。


六、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,無論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不管
  是男生或女生,人人都有身體自主權,未經他人同意,不應加以侵犯。日常生活中應尊重異性
  ,謹守兩性平等原則,使社會生活安全有序。


輕狂之禍(2)

☆法律須知☆

  小明與阿泰為高中同學,於升上三年級時,因交友不慎,對學校生活適應不良,輟學在家。一日,兩人看見路邊有一輛賓士轎車,見四下無人,共同心生據為己有之意思,由小明持螺絲起子撬開車門,阿泰負責把風,得手後由阿泰駕駛將車開往郊區兜風,不慎撞傷路人張三,阿泰畏罪加速駕車離去;車子開到市區,二人口渴難耐,突見有一便利超商,二人進至店內,看見僅有女店員一人看店,阿泰向小明示意搶錢,小明首肯,共同強行搶走新台幣三千餘元,平分花用,隨即為警方查獲。


◆解析◆

行為的後果

一、小明的行為,可能發生的違法效果:

  (一)竊盜罪:小明明知轎車為他人所有,竟想據為己有,用螺絲起子撬開車門將它開走,
         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(螺絲起子為鐵製品,客觀上足以傷害
         人,拿它行竊,為攜帶兇器),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果小明
         是空手竊盜,則為觸犯刑法上的普通竊盜罪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  (二)盜匪罪:小明與阿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用暴力強行搶走便利商店所有之三
         千元,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,可處無期徒刑或七
        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如果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

  (三)民事上小明應與阿泰返還該轎車給所有人,如有損害並應連帶賠償。對店員如有傷害
     行為,亦應連帶負賠償責任,如二人皆未成年,則其父母亦應連帶負賠償責任。


二、阿泰的行為,可能發生的違法效果:

  (一)竊盜及盜匪罪:小明與阿泰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,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或全部,
            共同實施構成條件,其彼此間有竊盜及盜匪犯意之連絡與行為之分擔。


  (二)過失傷害罪:阿泰駕駛偷來的車子,不慎撞傷路人張三,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
           過失傷害罪,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。


  (三)遺棄罪:如果路人張三遭阿泰撞傷後,已失去自救能力,阿泰棄之不予照顧而駕車離去
         ,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駕車肇事致人受傷,應即採取救護
         或其他必要措施,並向警察機關報告,不得駕離之規定,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
         條有義務者之遺棄罪,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  (四)民事上除了與小明連帶負上開責任外,對張三仍應負賠償責任, 如未成年,則其父母應
     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
  (五)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:
     1.如阿泰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,可處二千以上
      四千元以下 之罰鍰,並禁止其駕駛,扣留其出輛牌照。
     2.如阿泰領有汽車駕駛執照,因其駕車肇事致人受傷,違反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,
      並向警察機關報告,不得駛離之規定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,違
      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;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。

 

小心打工陷阱(3)

☆法律須知☆

  阿珠是一位在學的高二學生,為了打發漫長暑假,順便賺點零用錢,決定打工去,翻開報紙,阿珠很高興地看到「工作輕鬆,收入高,無經驗可」的字眼,便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去應徵。

  老闆小劉是一位二十多歲的年輕小伙子,西裝筆挺的打扮,看在情竇初開的阿珠眼裡,心中小鹿亂撞不已;而有「調情聖手」之稱的小劉,先是語帶輕佻地對阿珠從頭到尾打量一番,之後遞上一杯已放了FM2的飲料。經過小劉的說明之後,阿珠這才發現所謂的「工作」就是在路旁私設的檳榔攤充當「清涼西施」。正想起身離去之時,一陣昏眩卻使得阿珠在不醒人事下慘遭狼吻。阿珠清醒後,悄悄回家,不敢聲張,恐名譽受損。

  不料,隔日小劉竟以電話恐嚇,要阿珠儘速上班,否則要將阿珠「失身」之事公開,阿珠驚恐之下知道事態之嚴重性,只好將事實告訴家長。


◆解析◆

一、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構成強制性交罪。本文
  小劉以FM2加入飲料將阿珠迷昏,即是以藥劑達到性交之目的,且符合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要件
  ,應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。


二、小劉之檳榔攤設於公路旁,妨害交通,如該地點非其所有,且無占有之權源,則顯有長久占用、
  據為己有之意圖,觸犯竊占罪,任何人都得告發。


三、小劉為了控制阿珠,要將阿珠失身之事公諸於世,乃是以將來之惡害通知 被害人,致被害人阿珠
  因而產生恐懼之心理,觸犯恐嚇罪。


四、阿珠被強制性交部份,係非告訴乃論之罪。阿珠應於被強制性交之後告知家人,速至醫院就診取
  得診斷証明,並向警察或檢察機關請求偵辦,不應姑息養奸,以避免讓另一個被害人受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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